1996版与2016版《幼儿园工作规程》的变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增加“促进幼儿身心健康”。

第三条:增加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把“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改为“实施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删除“幼儿园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删除“亦可设一年制或两年制的幼儿园”。

第五条:增加“促进幼儿心理健康”。

 

第二章 幼儿入园和编班

第八条:增加“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删除“单亲”。

第九条:“有条件的应向社会开放”的改为“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

第十一条:幼儿园规模由“不宜过大”改为“一般不超过360人”。

 

第三章 幼儿园的安全

第三章(增加的) 幼儿园的安全,如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投保校方责任险。

 

第四章 幼儿园的卫生保健

第十八条(原第十三条):“两餐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三个半小时”改为“正餐间隔时间为3.5—4小时。”

第十九条(原第十四条):增加了“幼儿园应对关注幼儿心理健康,注重满足幼儿的发展需要,保持幼儿积极的情绪状态,让幼儿感受到尊重和接纳。”第二十条(原第十五条):增加“幼儿园应当建立患病幼儿用药的委托交接制度,未经监护人委托或者同意,幼儿园不得给幼儿用药。幼儿园应当妥善管理药品,保障幼儿用药安全。”“幼儿园内禁止吸烟”改为“幼儿园内禁止吸烟、饮酒”。

第二十一条(原第十七条):增加“幼儿园应当每周向家长公示幼儿食谱,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食品留样。”

第二十二条(原第十十八条):“幼儿园保证供给幼儿饮水,为幼儿饮水提供便利条件。”改为“幼儿园应当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及时为幼儿提供安全卫生的饮用水。”

 

第五章 幼儿园的教育

第二十五条(原第二十一条):“启发诱导”更改为“启发引导”;第五“环境”与第六(游戏)原则顺序互换。

第二十六条(原第二十二条):“注重幼儿的实践活动”改为“注重幼儿的直接感知、实际操作和亲身体验”。

第二十八条(原第二十四条):在表述上有较多的修改。如:“幼儿园应当为幼儿提供丰富多样的教育活动。”删除了“幼儿园的教育活动应是有目的、有计划引导幼儿活动的,多种形式的教育过程。”增加:“教育活动的过程应注重支持幼儿的主动探索、操作实践、合作交流和表达表现,不应片面追求活动结果。”

第二十九条(原第二十五条):

把“应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选择和指导游戏”中的“选择”删去。

把“应因地制宜地为幼儿创设游戏条件(时间、空间、材料)”具体化为“幼儿园应当因地制宜创设游戏条件,提供丰富、适宜的游戏材料,保证充足的游戏时间,开展多种游戏。”

把“应充分尊重幼儿选择游戏的意愿,鼓励幼儿制作玩具,根据幼儿的实际经验和兴趣,在游戏过程中给予适当指导,保持愉快的情绪,促进幼儿能力和个性的全面发展。”改为“幼儿园应当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指导游戏,鼓励和支持幼儿根据自身兴趣、需要和经验水平,自主选择游戏内容、游戏材料和伙伴,使幼儿在游戏过程中获得积极的情绪情感,促进幼儿能力和个性的全面发展。”第三十条(增加):关于幼儿园物质、心理环境的提供,家园、社区资源合理运用等环境营造。

第三十二条(原第二十七条):表述上有更改,增加了“幼儿园应当为在园残疾儿童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指导”的内容。

原第二十八条,删除了关于普通话。

第三十三条(原第二十九条):关于幼小衔接,增加:“幼儿园不得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不得开展任何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第六章 幼儿园的园舍、设备

第三十四条(原第三十条):“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单独设音乐室、游戏室、体育活动室和家长接待室等”改为“有条件的幼儿园应当优先扩大幼儿游戏和活动空间”。

第三十五条(原第三十一条):增加“水池”。

第三十六条(原第三十二条):删除“寄宿制幼儿园应配备儿童单人床。”

第三十七条(原第三十三条):增加“以及设施设备、玩教具配备”。

 

第七章 幼儿园的教职工

第七章 “幼儿园的工作人员”改为“幼儿园的教职工”。

第三十八条(原第三十四条):文字表述有所调整。删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原劳动人事部制定的《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九条(原三十五条):“爱护幼儿”改为“尊重和爱护幼儿”;“身体健康”改为“身心健康”;增加“幼儿园教职工患传染病期间暂停在幼儿园的工作。有犯罪、吸毒记录和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四十条(原第三十六条):园长要求增加并变更“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有三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历”;“幼儿园园长由举办者任命或聘任。非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幼儿园园长应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变更为“幼儿园园长由举办者任命或者聘任,并报当地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园长职责:“领导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改为“负责保育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改为“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聘任、调配教职工。”增加为教职工“教育研究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四十一条(原第三十七条): “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改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合理组织教育内容,提高丰富的玩具和游戏材料,开展适宜的教育活动”;“参加业务学习和幼儿教育研究活动”改为“参加业务学习和保育教育研究活动”;“定期向园长汇报,接受其检查和指导”改为“定期总结评估保教工作实效,接受园长的指导和检查。”

第四十二条(原三十八条):幼儿园保育员“还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学历”改为“并应当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医务人员”改为“卫生保健人员”。

第四十三条(原三十九条):点明了医师、护士应获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护士执业证书》,增加“负责晨检、午检和健康观察,做好幼儿营养、生长发育的检测和评价;定期组织幼儿健康体检,做好幼儿健康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原第四十条):幼儿园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职责,参照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改为“幼儿园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职责,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原第四十一条):“对不履行职责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改为“对不履行职责的幼儿园教职工,应当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章 幼儿园的经费

第四十六条(原四十二条):增加“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接受财政扶持的提供普惠性服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办园、集体办园和民办园等幼儿园,应当接受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原第四十三条):增加“幼儿园试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家长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新生入园相挂钩的赞助费。”

第四十九条(原第四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举办幼儿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者筹措的经费,应保证保育和教育的需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并可提留一定比例的幼儿园基金。”更改为“幼儿园举办者筹措的经费,应保证保育和教育的需要,有一定比例勇于改善办园条件和开展教职工培训。”

第五十一条(原四十七条):增加“幼儿园应当依法建立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产权登记、信息管理等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

 

第九章 幼儿园、家庭和社区

第五十二条(原第四十八条):文字表述稍有变化。

第五十三条(原第四十九条):“幼儿园可实行对家长开放日的制度”改为“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开放日制度”。

第五十四条(原第五十条):“家长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工作计划和要求协助幼儿园工作;反映家长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幼儿园组织交流家庭教育的经验。”更改为“家长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对幼儿园重要决策和事关幼儿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家长的专业和资源优势,支持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工作计划和要求,协助幼儿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交流。”

第五十五条(原五十一条):表述稍有变化。

 

第十章 幼儿园的管理

第五十六条(原五十二条):“幼儿园可建立园务委员会。园务委员会由保教、医务、财会等人员的代表以及家长的代表组成。团长任园务委员会主任。”改为:“幼儿园应当建立园务委员会。园务委员会由园长、副园长、党组织负责人和保教、卫生保健、财会等方面工作人员的代表以及幼儿家长代表组成。”删除“不设园务委员会的幼儿园,上述重大事项由团长召集全体教职工会议商议。”

第五十七条(增加):“幼儿园应当加强党组织建设 ”删除原第五十四条“党在幼儿园的基层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园长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工会等其他组织在幼儿园工作中的作用。”

第五十九条(增加):“幼儿园应当建立教研制度,研究解决保教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第六十条(原第五十五条):表述上稍作变化。

第六十一条(原第五十六条):增加“幼儿园应当依法接受教育督导部门的督导”。

第六十二条(原第五十七条):增加“建立信息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采集、更新、报送幼儿园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信息”。

第六十三条(原第五十八条):增加“幼儿园教师依法享受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原第六十条):删除“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规程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别的幼儿园分别提出不同要求,分期分批地有步骤地组织实施。亦可制订本地区不同类型幼儿园的工作规程。”

第六十六条(原第六十二条):起废时间相应变化。

删除了原第六十一条的“本规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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